四川新规
▶2月15日起,四川生育登记服务更便民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最高奖励20万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有关内容,规定奖励范围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设置奖金上限为20万元,下限为200元。同时,对于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情形,明确医保行政部门有权收回违法违规领取的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发生地或机构(人员)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四川省医保局举报电话:028-86532510) ▶四川出台暂行办法,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 《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法定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川市场监管领域“双不”新规来了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以清单形式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涉及登记注册类、广告监管类、市场秩序类、知识产权类、网络交易类、产品质量类、认证认可类、计量监管类、特种设备类、食品监管类、其他类等11类共计163个事项,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和改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等6方面,提出了共22项具体措施。该《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四川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将依据此《办法》进行等级评定,其中,一般养老机构最高可以评定五星,农村敬老院则最高评定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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