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材料通用要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指南》《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通则》三项国家标准进行拟立项公示。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材料通用要求
公示日期:2026-04-02至2026-05-02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营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类型与格式、材料内容、签署与用印、电子化提交、修复流程、归档保存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平台网站或其他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时所提交的书面或电子材料。不适用于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情形。
2.主要技术内容
(1)材料类型、内容与通用格式要求。信用修复申请至少包含以下四类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义务与纠正行为证明材料和其他补充材料(如有),并规定了每类材料的内容。标准给出了每类材料的格式示例。 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通用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纸张规格、字体字号、页边距、行间距、页码、语言等。
(2)签署与用印要求。签署与用印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纸质材料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字;个体工商户可由经营者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可盖章或按手印);电子签名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
(3)电子化提交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官方平台提交的电子材料,应符合:使用CA数字证书或可信电子签名;文件命名规则:[统一信用代码]_[材料名称]_[日期].pdf;不得使用压缩包、图片拼接等非标准格式;系统自动校验完整性与真实性。
(4)修复流程。按照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实施核查、决定准予(不予)修复、系统操作、告知进行申请;核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5)归档保存要求。信用修复材料的归档保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单位将信用修复材料按“一企一档”原则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电子档案应符合GB/T36344—2018要求;确保长期可读、不可篡改。
(6)监督管理要求。信用修复监督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严禁在信用修复材料受理、审核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营主体,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材料格式不符合本文件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补正。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指南
公示日期:2026-04-02至2026-05-02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及等级划分。本文件适用于各级信用监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效果评估。
2.主要技术内容
(1)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评价指标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紧扣“优化服务、提升实效、规范管理”核心目标,不与现行信用监管制度冲突。科学量化:核心指标采用量化计算方式,辅助指标结合定性分析,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可验证。全周期覆盖:涵盖信用修复申请、审核、实施、跟踪的全流程,兼顾过程规范与结果成效,统筹效率、质量、成本、风险等多维度。可操作性:指标数据来源明确(如政务平台记录、第三方评估、市场主体反馈),量化指标占比不低于70%。差异化:区分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修复场景,预留地方特色指标调整空间。
(2)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一级指标包括:过程管理指标、结果成效指标、保障能力指标、社会影响指标。其中,过程管理指标包括申请受理规范性、审核办理效率和流程透明度;结果成效指标包括修复质量达标率、主体满意度和社会价值转化;保障能力指标包括制度建设完备性、队伍与技术保障和合规与风险控制;社会影响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工作覆盖面和示范引领效应。
(3)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总分为100分,按照分数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数据采集与验证。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数据应通过权威渠道采集数据,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信机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记录、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材料等。自主申报材料需经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验证。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成效评价数据应建立“交叉验证”机制,量化指标需至少2个独立数据源相互印证,定性指标需结合实地核查与书面材料审核。对存在争议的数据,以监管部门记录为准。
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通则
公示日期:2026-04-20至2026-05-20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信用主体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与流程、动态适配规则、信用结果应用与互认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如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提供者(如物流、支付机构)等信用主体,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和消费者。本标准为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及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价活动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技术规范。 本标准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境外主体的责任认定,境内主体责任可参照执行;亦不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涉及的金融业务专项责任认定,金融责任按现行金融监管规定执行。
2.主要技术内容
1.术语和定义。明确“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交易服务提供者”“信用主体”等一系列核心术语,为评价活动提供统一、清晰的概念基础,确保标准理解与执行的一致性。
2.基本原则。确立信用评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公正性(独立、无利益冲突)、可靠性(数据真实、流程规范、人员专业)、合理性(指标清晰、可量化、易操作)和安全性(全流程信息安全与可追溯)。
3.信用评价框架与主体分类。创新性构建 “三位一体”信用评价模型,系统评价平台信用(平台自身合规与生态治理)、入驻主体信用(平台内经营者行为)和交易链路信用(物流、支付等关键服务)。在此基础上,将参与信用活动的各类主体系统划分为交易主体、服务主体、评价认证主体和监督管理主体四类,实现信用责任的全覆盖。
4.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覆盖多类信用主体的多层评价指标体系。针对平台经营者,设置合规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与运行、平台信用生态治理等一级指标,下设如主体资质公示、违规信息发现率、商家信用档案公开率、反刷单系统精准率等可测量的二、三级指标。针对入驻主体,设立基础合规与资质、经营行为与质量、履约与声誉等通用指标,并对平台内经营者中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网络交易平台营销人员、网络交易平台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特定角色设计扩展指标。针对交易服务提供者,则围绕物流与支付机构,构建服务可靠与时效、运营合规与安全、协同与用户体验等维度指标。所有基础指标清单在附录A中详细列出。
5.评价方法与流程。规定信用评价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加权综合评分法、信用评分卡模型、机器学习模型等多种评价模型。明确评价的标准流程,包括:制定评价方案、采集与处理多源数据(自主申报、平台记录、政府公开信息等)、运用模型计算评分、生成信用等级与评价报告、经审核与异议处理后发布结果,并建立定期更新与事件驱动的动态监测机制。
6.动态适配规则。提出“基础统一、差异适配”的核心规则,允许并规范根据行业特性、服务提供者类型和主体规模对评价指标、权重及周期进行弹性调整。(1)行业专项适配:针对跨境电商、直播电商、餐饮外卖、金融服务(支付)、物流服务等行业,增设或强化如报关合规率、直播内容违规次数、食品安全资质核验率、备付金管理评级、绿色包装应用比例等专项指标(示例见附录B)。(2)规模梯度适配:将主体划分为大、中、小/微不同梯度,实施从“简化评价”(聚焦核心合规)到“深化评价”(增加社会责任、生态治理等指标)的差异化策略。
7.信用结果应用与互认。(1)等级划分:规定采用AAA至C的六等信用等级,并与综合得分范围(百分制或千分制)对应,提供清晰的信用水平标识。(2)跨平台互认:建立信用结果跨平台互认机制,明确互认需满足的评价体系一致性、流程合规性等条件,以及备案、核验、数据共享等标准化互认流程。(3)联动奖惩:设计正向激励(如搜索优先、绿色通道)与反向约束(如搜索降权、提高保证金)措施,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平台治理、市场准入、金融信贷等场景的有效应用。(4)信用修复:建立规范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条件、流程(申请、核查、公示、决定)与不同失信级别的修复时限,为失信主体提供改正纠错、修复信用的途径。
8.监督管理。明确对信用评价活动本身的监督要求,包括:对评价机构的资质备案与行为监管;要求平台建立信用数据动态监测与更新机制;规定评价过程、指标与结果的公开义务,并设立社会异议反馈与处理渠道,构建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的共治监督体系。
9.附录。设置附录A,提供平台、入驻主体、交易链路三方信用评价的基础指标详细清单。设置附录B,针对餐饮外卖、支付机构、物流服务、跨境电商等重点行业与服务提供者,给出专项适配指标的设计示例,为标准的具体实施提供直接参考。
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