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督促试点企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推动环境管理转型。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和《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17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按照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要求执行,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22项指标。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环保不良企业。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评价周期
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按照省厅要求执行,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修复评价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市环保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分级管理
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按照省厅要求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国控和有必要纳入省厅评价范围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十大类企业中除省厅评价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上完成。省厅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市环保局及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初评,其中位于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扩权县(市)环保局负责初评后报省厅,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初评。各级环保部门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档案,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五、评价程序
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参照省厅执行,省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
确定参评企业→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收集”的原则审核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包括市、县两级的初评结果)→对企业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等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等级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反馈企业,并在绵阳市环保局网站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集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其他组织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将公示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报厅务会审议,结果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六、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科室人员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结合《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目标,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开展。
七、结果运用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将所报送的企业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全面公开,根据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在环保方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处以严厉惩戒,并对环保警示企业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市环保局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契机,广泛利用媒体、网络等形式,结合环保实际工作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更加关心、关注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附件: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附件
绵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评价项目 | 评价方法 | 得分 | 审查部门 |
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
| 1 | 企业监督性监测 (6分) | 环境监测机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企业排污口的污染源排放状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到规定要求 | 达标率100% | 6 | 监测中心站 |
90%≤达标率<99% | 5 | |||||
75%≤达标率<90% | 4 | |||||
50%≤达标率<75% | 2 | |||||
达标率<50% | 0 | |||||
未纳入监督性监测的 | 6 | |||||
2 | 企业自行监测 (5分) | 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完成率和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规定要求 | 自行监测完成率≥80% | 3 | 规划与监测科 | |
70%≤自行监测完成率<80% | 2 | |||||
60%≤自行监测完成率<70% | 1 | |||||
自行监测公布率≥90% | 2 | |||||
80%≤自行监测公布率<90% | 1 | |||||
70%≤自行监测公布率<80% | 0.5 | |||||
自行监测完成率<60%或自行监测公布率<70% | 0 | |||||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存在弄虚作假 | 0 | |||||
3
3
|
危险废物管理 (5分)
危险废物管理 (5分)
|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 | 考核完全达标 | 5 |
固废中心
固废中心
| |
考核基本达标 | 3 | |||||
考核不达标 | 0 | |||||
无危险废物处置要求的企业 | 5 | |||||
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 存在任何一项违法行为,本指标计0分 | 0 | ||||
4 | 总量控制 (5分)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规定 | 符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指标要求 | 5 | 建管科 | |
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指标要求 | 0 | |||||
5 | 排污行为合法合规 (5分) | 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以及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不按规范设置原材料堆场 | 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 5 | 监察支队 | |
存在上述任何一项行为 | 0 | |||||
6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6分) |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 |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95% | 6 | 监察支队 | |
75%≤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95% | 4 | |||||
50%≤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75% | 2 | |||||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50% | 0 | |||||
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 | 0 | |||||
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 0 | |||||
7 |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6分) | 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 | 按规定安装且传输有效率≥90% | 6 | 监察支队 | |
75%≤按规定安装且传输有效率<90% | 4 | |||||
按规定安装且传输有效率<75% | 0 | |||||
未按规定安装 | 0 | |||||
故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系统 | 0 | |||||
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 0 | |||||
未要求安装的 | 6 | |||||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
| 8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5分) | 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通过环评审批才开工建设 | 5 | 环评科 |
存在一项未通过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的项目 | 0 | |||||
9 |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5分) | 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 通过了环保验收才投入生产或使用 | 5 | 建管科 | |
存在一项未通过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 | 0 | |||||
10 | 排污许可证 (6分) | 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 按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 6 | 建管科 | |
无排污许可证 | 0 | |||||
11 | 排污费缴纳 (5分) |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 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 5 | 监察支队 | |
迟缴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 | 3 | |||||
应缴而未缴纳排污费 | 0 | |||||
拒绝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 0 | |||||
12 |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5分) |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每年组织参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治污设施操作管理台账齐全 | 四项条件全部满足 | 5 | 监察支队 | |
有一项不满足条件 | 3 | |||||
两项以上不满足条件 | 0 | |||||
13 | 环境风险管理 (5分) | 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应急演练 | 编制了预案并备案 | 3 | 应急与信访科 | |
仅编制了预案未备案 | 1 | |||||
未编制预案 | 0 | |||||
定期开展了环境应急演练 | 2 | |||||
14 | 突发环境事件 (6分) | 是否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 6 | 应急与信访科 | |
发生或引发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 0 | |||||
15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3分) | 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3 | 法宣科 | |
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0 | |||||
16 |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12分) | 积极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未受到行政处罚 | 12 | 监察支队 | |
被罚款处罚≤1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1次 | -4 | |||||
10万元<处罚金额≤2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2次 | -7 | |||||
20万元<处罚金额≤5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3次 | -10 | |||||
处罚金额超过50万元,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4次以上 | -12 |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 | -12 | |||||
社会监督 | 17 | 群众投诉 (5分) |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 5 | 应急与信访科 |
有2次以下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均及时得以解决 | 3 | |||||
超过2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均及时得以解决 | 1 | |||||
对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拒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的 | 0 | |||||
因环境信访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 0 | |||||
18 |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5分) | 按规定在报刊或网络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如企业基本信息、排污信息、治污设施情况、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 按规定依法全面真实公开环境信息 | 5 | 法宣科 环评科 监察支队 | |
依法公开但公开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 | 3 | |||||
依法公开但公开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或者被媒体曝光属实的 | 0 | |||||
依法应公开但不公开环境信息的 | 0 | |||||
19 | 行政执法监督 | 是否存在依法应受到责令整改或处罚的行为 | 经查证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责令整改或处罚,而未被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发现一次扣4分,两次扣8分,以此类推。 | 法宣科 |
备注:(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一票否决”情形。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处理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的;
4.违法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5.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6.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酿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
(三)企业环境信用降级情形。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两级。
(四)企业环境信用升级情形。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